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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明祭祀轩辕黄帝典礼“年度主祭人”章程(草案)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搞好和规范清明祭祀轩辕黄帝活动中“年度主祭人”遴选和参与祭祀等工作,更广泛发挥祭祀活动的文化和社会效应,结合中华民族祭祀先祖传统,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祭祀轩辕黄帝活动“年度主祭人”的遴选及参与祭祀等工作,适用本章程。
  第三条 “年度主祭人”,是指在海内外中华儿女中遴选对国家和民族有突出贡献的团体或者个人,作为一年一度清明祭祀轩辕黄帝典礼主祭人之一。
  第四条 清明节祭祀轩辕黄帝典礼仪式,由陕西省公祭黄帝陵工作委员会组织,在陕西省黄陵县桥山黄帝陵举行,邀请社会团体、海外侨胞、港澳同胞、台湾同胞等有关方面人士参加。
  第五条 “年度主祭人”工作内容包括:“年度主祭人”的遴选、审定、向社会公布、参与祭祀、组织接待等。“年度主祭人”工作,在陕西省公祭黄帝陵工作委员会的指导下,由黄帝陵基金会负责实施。
  第六条 有意担任“年度主祭人”的团体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可通过各种可行的方式表达意愿,并向黄帝陵基金会办公室正式提出申请。
  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海内外华人企业、团体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人;
  (二)认同中华民族人文始祖,认同中华民族历史文化,拥护祖国统一;
  (三)对国家发展和民族复兴大业做出优异成绩,有较为广泛的社会影响;
  (四)为整修和保护黄帝陵一次性捐资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0万元)者。
  第八条 接到申请人担任“年度主祭人”的意愿后,黄帝陵基金会办公室应当予以登记。
  黄帝陵基金会办公室应当对申请人进行认真的考察了解,出具详细的考察报告。申请人应当配合黄帝陵基金会办公室的考察活动。
  第九条 依据调查结果,黄帝陵基金会办公室提出拟定“年度主祭人”候选人建议,经黄帝陵基金会理事长办公会评审后,提请评审委员会审定。评审委员会由陕西省公祭黄帝陵工作委员会邀请相关单位和个人组成。
  第十条 黄帝陵基金会与确定的“年度主祭人”签署相关协议书。黄帝陵基金会办公室向未被选定的申请人说明情况,并书面告知。
  第十一条 “年度主祭人”确定后,由陕西省公祭黄帝陵工作委员会、黄帝陵基金会、“年度主祭人”联合举办新闻发布会,向海内外公告遴选出的“年度主祭人”。
  新闻发布会由黄帝陵基金会具体组织,有关领导出席会议。海内外新闻媒体采访报道。新闻发布会主要议程如下:
  (一)黄帝陵基金会理事长发布新闻公告;
  (二)“年度主祭人”代表发言;
  (三)“年度主祭人”代表向黄帝陵基金会捐资;
  (四)向“年度主祭人”颁发捐资特级荣誉证书;
  (五)领导致辞;
  (六)新闻媒体采访。
  第十二条 陕西省“一会一活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安排“年度主祭人”参加祭祀等活动:
  (一)参加清明公祭轩辕黄帝典礼仪式,安排与重要嘉宾在前排就位;
  (二)向轩辕黄帝像敬献花篮。
  第十三条 “年度主祭人”参与有关活动及礼遇:
  (一)享有“一会一活动”贵宾待遇。省政府接待办负责接待,黄帝陵基金会办公室具体承办;
  (二)领导会见;
  (三)祭祀典礼仪式前,在黄帝陵轩辕殿政要室接受接见;
  (四)参加陕西省委、省政府举行的招待宴会,在主宾席就座;
  (五)出席“中国东西部合作与投资贸易洽谈会”开幕式,在主席台前排就座;
  (六)在清明公祭轩辕黄帝典礼现场,设置“年度主祭人”有关宣传标识;在电视、报纸、广播等媒体的直播节目和报道中,安排“年度主祭人”参加公祭活动的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 “年度主祭人”的称谓在“整修黄帝陵捐献资金功德碑”上勒石记名,并载入中华民族祭祀轩辕黄帝历史史册。
  第十五条 “年度主祭人”捐赠的资金,依照《黄帝陵基金会章程》用于整修和保护黄帝陵,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年度审计和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十六条 本章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年度主祭人/黄帝陵基金会编著.—西安:太白文艺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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